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员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文件精神,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定于9月办理2006年度到期《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换发事宜。同时,2006年到期《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限延长至2006年月
一、换证范围
凡《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至2006年内届满的土地估价师为本次换证对象。
(2)截止2006年以前未能及时参加当年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3)不符合2005年换证继续教育学时要求未予换证,但在本次上报前补足100学时的土地估价师
二、换证受理时间
三、换证程序
(一)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评估机构接到通知后,将换证要求通知到涉及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二)申请换发新证的土地估价师,应填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连同《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复印件以特快专递邮寄或直接送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三)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核、汇总后上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四)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各省申请换证的人员名单进行复核、确认后,统一制证,再以省为单位办理换证事宜。
四、换证要求
为落实《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要求,及时掌握土地估价师从业和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自2006年起,《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设定为20年。今后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对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记录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目内(盖章)。如有奖惩,记录在“特殊情况记载”栏目内,规范行业自律组织的检查和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上的记录行为。
(一)根据《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文件中第8条“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5年累计不得少于100学时”和第16 条“土地估价师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国土资源部注销其土地估价师资格,不再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规定。此次换证对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要求为:截止
(二)凡经审核查实,申请换证人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执业、在估价活动中不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标准进行评估、有编造虚假案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受到查处,以及不适于继续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人员,应列入附表二“是否予以换证”一栏,并注明理由;
(三)发放新证时,将旧证收回。无旧证者,不予发放新证。
五、其它
根据中估协发[2006]28号《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着的通知》本次换证收取服务费每本40元。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郝向战 陈 磊
联系电话:0311-87037454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24号 邮编:050051
附: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
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00六年八月十五日
主题词:土地估价师 证书 换证 通知
抄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
附表: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
序号: 单位盖章:
姓 名 | | 性 别 | | 身 份 证 号 | | ||||||
学 历 | | 毕 业 院 校 | | ||||||||
资格证 书 号 | | 发 证 时 间 | | 截 止 日 期 | | ||||||
继续教育证书号 | | 继续教育学时 | | ||||||||
工 作 单 位 | | □执 业 □非执业 | |||||||||
联 系 电 话 | | 邮 编 | | ||||||||
通 讯 地 址 | | ||||||||||
两 寸 彩 色 证件照 | |||||||||||
相 片 粘贴处 1 | | 相 片 粘贴处 2 | | ||||||||
注:1、相片粘贴不宜过牢,以不脱落为宜;
2、个人不填写序号,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排序;
3、继续教育学时由组织单位填写
协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3号楼21层北侧 邮编:050051 EMAIL:asx1688@163.COM 电话:(0311)67906522、6790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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