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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次数: 2830 发布时间:2008-10-07 )

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文件

冀土协发[2008]20号


关于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会员单位:

    根据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关于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中估协发[2008]16号)文件精神,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将于2008年完成《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新版)的全部换发工作。受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承办我省此次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凡持有旧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下称旧版证书)和证书遗失需要补办的人员为本次换证对象。旧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特征是证书无有效期限或到2009年1月1日后过期。

二、换证办理时间

    本次换证受理时间为2008年 11月10日至11月25日,逾期将不再办理。

三、换证程序

   (一)请各市、县会员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通知辖区内涉及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二)申请换发新证的土地估价师,应填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报省协会;证书遗失补办新证的土地估价师还应提供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或相关媒介;

   (三)省协会对申请换证人员按执业和非执业分别进行审核、统计和汇总,并将换证人员汇总表(附表二)及《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统一寄至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四)中估协对各省(区、市)申请换证的人员名单进行复核、确认后,统一制证,以省(区、市)为单位办理换证事宜。

四、换证要求及注意事项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新版)的有效期限为20年。2008年12月31日前,新版和旧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可同时使用。自2009年1月1日起,旧版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作废。

   (一)为及时掌握土地估价师从业情况,自2006年起,《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已经设定为20年。今后以发证时间计算,每五年为一个周期,对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和执业情况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记录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目内(盖章)。如有奖惩,记录在“特殊情况记载”栏目内,规范行业自律组织的检查和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上的记录行为。

   (二)根据《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文件中第8条和第16 条的规定。2002年以前(含2002年)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需满100学时;2004年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继续教育学时需满65学时。证书遗失补办人员按上述继续教育学时要求办理。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非执业(在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工作)土地估价师,凭已经申领的《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先行申报。

     换证人员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提供,中估协核实后生效。

   (三)凡经审核查实,申请换证人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执业、在估价活动中不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标准进行评估、有编造虚假案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受到查处,以及不适于继续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人员,不予换证。并在附表二“是否予以换证”一栏中注明不予换证的理由。

   (四)发放新证时,旧证收回。无旧证或未办理遗失补证手续者,不予换发新证。

   (五)为保证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将通知精神告知换证对象,换证人员所报资料务必按通知要求的办证时间将相关资料上报。未达到学时要求的换证人员应及时参加各地举办的培训班以及中估协网上培训,补足学时。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 郝向战 陈磊

    联系电话: 0311-87037454

    电子信箱: asx1688@sohu.com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24号

    邮政编码: 050051

                                                                                        二○○八年十月六日

主题词: 估价师 资格换证 通知

抄 报: 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秘书处 2008年10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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