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文件
冀土协[2007]8号
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员单位: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37号)文件精神,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定于2007年9月办理《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换发事宜。受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具体承办我省此次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属于下列情况的土地估价师为本次换证对象,并统一按照2007年度换证要求办理:
(1)2002年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人员(证上未注明有效期限);
(2)2003年换发新证的人员(证上未注明有效期限);
(3)截止2007年以前未能及时参加当年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4)2006年换证继续教育学时不符合要求未予换证,但在本次上报前补足100学时的土地估价师;
(5)证书遗失需要补办的人员;
(6)凡2002年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截至2007年12月31日。
二、换证受理时间
2007年7月20日至8月10日为本次换证受理时间。
三、换证程序
(1)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员单位接到本文件后,将换证要求通知到辖区内涉及换证的土地估价师;
(2)申请换发新证的土地估价师,应填写《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并报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审核;
(3)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对申请换证人员按执业和非执业分别进行审核、统计和汇总,并将换证人员汇总表(附表二)及《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附表一)统一寄至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4)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对各省申请换证的人员名单进行复核、确认后,统一制证,再以省(区、市)为单位办理换证事宜。
四、换证要求
(1)为落实《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要求,及时掌握土地估价师从业和参加继续教育情况,自2006年起《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效期设定为20年。今后每五年为一个核查周期,逐年对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奖惩和执业情况进行核查,结果记录在《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上,按土地估价师行为守则进行规范管理。
(2)执业土地估价师严格执行《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1〕170号)文件中第8条“土地估价师接受继续教育时间5年累计不得少于100学时”的规定,违者不予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2002年取得证书的人员本次换证继续教育需满100学时;2003年换发新证(发证日期前标有“换”字样)的人员,本次换证继续教育需满65学时。
(3)非执业(在机关、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单位工作)的土地估价师,应先办理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纳入统一管理后,方可申请换证。今后应积极以多种方式参与继续教育活动,保持自己的专业水平。
(4)凡经审核查实,申请换证人员在两家或两家以上机构执业、在估价活动中不按《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标准进行评估、有编造虚假案例、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违规行为或因其他原因受到查处,以及不适于继续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人员,在附表二“是否予以换证”一栏注明理由;
(5)发放新证时,将旧证收回。无旧证者,不予发放新证。
五、其它
根据中估协发[2006]28号《关于组织换发[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本次换证收取工本费每本40元。
六、联系方式
联 系 人:郝向战 陈 磊
联系电话:0311-87037454
通讯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24号 邮编:050051
附: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
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
二00七年七月十五日
主题词:土地估价师 证书 换证 通知
抄报: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 |
河北省土地估价师协会办公室 2007年7月15日印
附表:
《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换证登记表
序号: 单位盖章: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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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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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 份 证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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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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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 业 院 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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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 书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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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 证 时 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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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 止 日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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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证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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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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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单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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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业 □非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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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电 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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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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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 讯 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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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 寸 彩 色 证件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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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片 粘贴处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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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片 粘贴处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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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相片粘贴不宜过牢,以不脱落为宜;
2、个人不填写序号,由省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排序;
3、继续教育学时由组织单位填写。
协会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红旗大街88号翰林观天下23号楼21层北侧 邮编:050051 EMAIL:asx1688@163.COM 电话:(0311)67906522、6790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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